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实施细则4
发表时间:2023-11-14 09:42
四川农业大学文件 校继教发〔2023〕17 号 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 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 关于印发《四川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川学位〔2022〕5 号)有关规定,加强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 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管理,切实保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 业生(包括成人教育、自学考试、网络教育本科毕业生,以下 统称为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结合我校成人高 等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统一领导,继续教育学院具体负责。 第二条 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应贯彻择优授予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 第三条 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对象 (一)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即经省级招生机构批准录入我校学习的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 ( 二)自考本科毕业生。 (三)网络教育本科毕业生。即我校经教育部批准录入的网络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四条 成教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原则上应在获 得本科毕业证书的当年提出申请,最迟不得超过毕业后两年 (即毕业时间至申请学士学位提交申请时间不超过两年),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 品行端正。 ( 二)完成本科阶段的课程学习,成绩优秀。其中,成人 教育和网络教育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 总平均成绩不低于 75 分。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主干课程 平均成绩不低于 75 分(自 2024 级新生起执行)。自考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 65 分。计算总平均成绩的课程不含毕业论文(设计)以及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三)英语水平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成人学士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申请时成绩可通过官网平台查询或成绩已提供给学校备案可查询。 2.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六级考试(CET-6) 笔试成绩总成绩大于或等于 425 分、全国高校英语专业四级 (TEM-4)、八级(TEM-8)成绩合格,成绩在中国教育考试网可查询。 3.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三级(PETS3)及以上级别证书或笔试成绩合格,成绩在中国教育考试网可查询。 4.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专升本)(代码 13000) 或英语( 二)(代码 00015)考试成绩大于或等于 60分,成绩在省教育考试院平台可查询(通过免考获得的成绩不予认可)。 5.参加雅思(IELTS)考试成绩大于或等于 5 分、托福 (TOEFL)考试成绩大于或等于 72分,成绩在考试官方平台可查询。 6.参加由学校自行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士学位英语考试成绩 60 分及以上。 7.已获得国民教育系列本科毕业证书同时获得学士学位者,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学信网查询或出具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认证报告。 8.已获得国内硕士及以上学位者,学位证书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学信网查询或出具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认证报告。 9.已获得国家承认的国(境)外学士及以上学位者,出具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提供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论证书。 10.参加我校认可的其他具有同等水平的英语考试,且成绩合格。 11.申请学位时需提供成绩真实有效性的核验途径和辅助证明资料。无法核验成绩者不予受理学位申请。 (四)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成绩 60 分及以上。 第五条 成人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学士学位: (一)在读期间严重违反学术诚信的或触犯刑法受到处罚的; (二)在读期间,违反《四川农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中有关条项,曾受过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的且校学位评定委 员会审议前未撤销的; (三)学生参加第四条第三款所列考试,有替考、作弊等考试违纪行为的; (四)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的。 (五)学校规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程序如下: 本科毕业生向所在学习中心、教学点递交个人申请材料; 学习中心、教学点按规定对毕业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初审通过的按要求报送继续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对各学习 中心、教学点上报的学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学士学位每 年两次,提交申请材料上半年截止时间 5 月 15 日,下半年截 止时间 11 月 15 日。 继续教育学院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审核情况,并报送 拟授予学士学位成教本科毕业生名单,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程 序审议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未通过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 学位授予是一项严肃工作,严禁任何人员在申 请、审核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一经查出,即取消其申 请学士学位资格;已获学位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撤 销其学士学位。 第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授予成人 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校远继发〔2021〕 26 号)同时废止。本细则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不致的,从其规定。本细则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2023 年 10 月 30 日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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